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8民终3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北路118号中国移动。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移动公司应继续履行***订购的铂金会员(双V版)套餐,并对其取消套餐一事进行书面道歉。一审认定移动公司履行不能错误。另,***在一审中提交的光盘能够证明其存在损失,且移动公司还应赔偿材料费、交通费等。
被上诉人移动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0元购买了案涉会员套餐,但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一审法院已经酌情判决移动公司赔偿100元。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移动公司继续履行铂金会员(双v版)套餐业务合同约定义务;2.依法判决移动公司支付违约造成损失5000元人民币;3.依法判决移动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道歉无需加盖公章);4.依法判决移动公司承担起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15日,***在中国移动APP中的“权益超市”栏目下购买“权益超市铂金会员”,“权益月卡”显示为“0元”,权益详情中显示“一、订购规则:1、权益超市铂金会员(下文简称铂金会员)当前仅支持移动用户办理,其中非个人客户(行业卡、物联网卡等)、欠费客户、余额不足的预付费客户、信用额度不足的后付费客户不能订购;2、铂金会员资费15元/月,订购费用将从会员登录手机号话费中自动扣除,订购成功即时成效,可享受相关会员权益;3、如无退订,默认次月自动续订铂金会员,续订费用将从会员手机号话费中自动扣除。”若购买该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可每月0元购买一次美团外卖代金券或腾讯视频月卡或每日优鲜代金券或QQ音乐月卡或爱奇艺黄金会员月卡或天猫1000宝或芒果TV月卡或哔哩哔哩月卡或饿了么超级会员,还可每月五折再购买一次美团外卖代金券或腾讯视频月卡或每日优鲜代金券或QQ音乐月卡或爱奇艺黄金会员月卡或天猫1000宝或芒果TV月卡或哔哩哔哩月卡或饿了么超级会员。***遂花费0元购买了铂金会员,后中国移动APP显示为“铂金会员按月付费中”,其业务记录中亦显示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处于开通状态。后***多次拨打10086客服电话,询问该铂金会员是否收费及使用期限,客服亦多次表示***9月15日开通的权益超市铂金会员显示的标准资费为15元/月,但***办理时并未收费且长期有效。
2021年9月16日的中国移动内部邮件显示,中国移动-支付宝双V会员尊享权益(黄金版)和权益超市黄金会员(双V会员版)两者必须同订同退,中国移动-支付宝双V会员尊享权益(铂金版)和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两者必须同订同退。9月15日部分用户出现异常订购情况,单独订购了权益超市黄金会员(双V会员版)或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此部分异常订购用户需要做退订处理。
2021年9月23日,中国移动向***发送短信,内容为“【到期提醒】尊敬的客户,您好!您于2021年9月15日0元领取的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是尚未正式上线的测试版本,为保障您的产品服务体验,该产品将在本月底失效,本月底前仍可正常使用,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中国移动】”。
2021年9月2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官网上发布《关于9月15日异常订购权益超市黄金会员/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的公告》,该公告称“9月15日部分用户出现异常订购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产品,导致业务无法正常退订,为保障产品服务体验,我司将于9月底为该部分用户做自动关闭业务的处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1年9月25日、10月14日、10月15日,移动公司处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告知其订购的系测试业务,将于9月底失效且欲赠送***30元话费,***予以拒绝并要求移动公司继续提供该业务,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10月15日,中国移动通过CRM营业厅关闭了***的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业务。
2021年10月17日,***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信箱反映“中国移动恶意取消业务”,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回函称“我局已责令移动公司向您解释致歉,赔偿您的损失,妥善处理您的诉求;同时梳理和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开通及关闭均须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021年11月1日,移动公司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向其致歉,再次解释系测试业务且已于11月1日正式关闭,处理方案是为***充值30元话费,***予以拒绝并要求进行使用该业务。
2021年11月22日,***再次就同样的问题向江苏省政府信访局信访。2022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称前期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在***的信访事项处理上符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业务管理政策把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通过在中国移动APP上0元购买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移动公司亦于当日给***开通该项业务,故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后移动公司处工作人员电联和短信告知***该铂金会员系尚未上市的测试版本,将于当月底关闭并欲赠送***30元话费作为补偿,***拒绝后,移动公司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10月15日关闭了***的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业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移动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关闭业务导致合同解除存在违约行为,***可要求移动公司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但由于该0元购业务已于11月1日正式关闭,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故对***要求移动公司继续提供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业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该业务系***0元购买,***对此并未付出任何对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的具体损失金额,但移动公司擅自关停业务存在过错,故酌定移动公司赔偿***100元。关于***要求移动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无需加盖公章),一审法院认为,道歉有多种方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对拒不承认错误的可要求赔礼道歉,本案中移动公司擅自关停业务确有不对,但是移动公司在关闭前已多次电联和短信向***致歉和说明原因,关闭后亦电联***解释表达歉意,移动公司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且积极与***协商要补偿***话费,故***要求移动公司再次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移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1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移动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其材料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和书面道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办理的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业务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关闭,且移动公司已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现***要求移动公司继续提供0元购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业务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案涉合同不应再继续履行,一审据此认定并无不当。***主张移动公司现办理的权益超市铂金会员业务即为其所订购的权益超市铂金会员(双V会员版)业务,但两业务资费标准并不一样,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主张的刻录光盘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使客观发生,也系其为主张债权而支出,并非移动公司关停业务而必然导致其产生的费用,虽然移动公司擅自关停业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一审法院对此已经酌情判决移动公司赔偿***100元,故本院对该诉请亦不予支持。同时,赔礼道歉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而本案中,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关闭案涉业务前后已多次致电***并向其致歉,且积极与***协商通过充值话费的方式进行补偿,足以达到书面致歉的效果。故对***要求书面道歉的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