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812民初7288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街道承德北路118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恢复原合同约定的套餐业务。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为要求被告为原告恢复三个手机号码187××××****,159××××****,158××××****,5G专用流量包(SA50G,30G,20G)各两个。变更诉讼请求2的赔偿金额为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及4月29日通过10086客服使用服务密码校验为其使用的187××××****、159××××****等四部手机号开通了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50GB、30GB、20GB),业务受理单(协议)明确载明了该业务的相关内容,但5月11日晚在未经原告授权验证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在后台将原告开通的业务强行关闭,目前该业务显示为2022年6月1日失效。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更改服务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原告特具此状,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状中陈述的四个电话号码分别为187××******,159××××****,158××××****,188××××****,现对188××××0090号码的相关事项撤回主张,故变更诉讼请求如上。另,被告于庭前也就是2022年8月12日为原告将原来关闭的套餐业务重新恢复为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9月1日。但增加了营销内容。同时套餐订购时没有失效日期,业务受理单中的“资费有效期”为格式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流量套餐被告已经为原告开通,原告无偿使用被告的流量,根本谈不上任何损失。专用流量包是江苏移动推出的体验套餐,旨在针对5G终端客户开展短期5G上网体验活动使用,仅能在有我公司5GSA网络覆盖的区域使用。该流量包仅限通过营销案方式办理,不可脱离营销案单独订购。因系统漏洞,本业务原告恶意订购,当天给自己4个号进行了订购,但我公司仍按照业务受理单给原告无偿提供了相应的业务。按照业务受理单的有效期是一年,我公司8月12日已经开通并正在履行相应的服务至2023年9月1日,不存在原告要求的继续开通业务和赔偿损失的情形。2、本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我们请求撤销。即便原告认为已经与被告建立这一特定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因原告继续并无偿使用该产品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对于被告而言显失公平,故被告请求撤销。不提起反诉,仅作为答辩主张。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4日11:05,原告通过10086为其手机号码187××××****办理基础套餐,被告出具业务受理单,包括具体商品名称为: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50GB),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30GB)。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50GB)套餐内容为:月套餐费0元,包含50GB国内(不含港澳台)5GSA网络专用流量,流量仅限当月使用,月底自动失效。资费方案有效期一年(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江苏移动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江苏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客户不接受修改,则客户可到期取消该资费方案。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30GB)具体内容除流量为30GB外其他同上述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50GB)。
同日11:28原告为上述手机号码又办理上述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50GB)两份、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30GB)两份。并办理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20GB)两份,除流量为20GB外其他同上述流量包。
原告同日为其手机号码159××××****、158××××****办理上述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50GB)两份、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30GB)两份、5G专用流量包(SA网络20GB)两份。
2022年6月1日,上述套餐被关闭。
2022年8月12日,被告又为原告开通上述所有套餐流量。但增加以下内容:本套餐仅可通过阶段性营销活动同步办理,无活动不可单独订购。并载明失效时间为2023年9月1日00:00:00。
移动公司陈述现没有针对普遍用户的不伴营销方案的5GSA网络专用流量包单独订购业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通过中国移动10086客服0元开通5GSA网络专用流量包套餐,被告出具业务受理单,原、被告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1日关闭了相关套餐,确属不当。但被告在之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为原告免费开通了同样流量的一年多套餐。后开通的套餐虽增加了“仅可通过阶段性营销活动同步办理”的内容,但移动公司现并无针对普遍用户的不伴营销方案的5GSA专用流量包单独订购业务,且已实际上为原告开通,而原告原办理的套餐资费有效期即为一年,一年后的具体资费情况亦需具体再确定。对于原告所述“资费方案有效期一年”系格式条款未明确告知原告故不产生效力,本院认为该业务系免费订购,5GSA网络在发展中,该约定并不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故对原告所述不予采纳。该业务系原告0元购买,并未支付对价,被告亦为其免费开通同样流量的一年多套餐,其主张被告欺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无依据,基于本案合同行为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亦无依据。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但移动公司作为面向大量用户的大型公司,应更审慎的从事自己的行为,仔细开通及关闭各项业务,充分考虑用户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为此,本案诉讼费本院判定由被告负担。
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上诉账号:62×××55,移动公司上诉账号:62×××63)。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