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8169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黄河西路2号3幢303室,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11587688B。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