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6317号
原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审理后,原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