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6687号
原告: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