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793号
原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齐鲁创智谷C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74823553。
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康,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巩彬彬,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丽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帅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