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323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街道齐鲁创智谷C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74823553。
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云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