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160号
原告:淄博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张店区大学生创业园E座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4XDK09。
法定代表人:高春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单位职工。
被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齐鲁创智谷C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74823553。
法定代表人:高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淄博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原告淄博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