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63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齐鲁创智谷C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74823553。
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63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8月16日,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书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