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989号
申请人:淄博高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樱红路2号中房起跑线605-2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经理。
被申请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齐鲁创智谷C3座。
法定代表人:高波,经理。
申请人淄博高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高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