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6955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甲)与被告邓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邓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某某建设公司甲与邓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邓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邓某诉某某建设公司甲确认劳动关系,经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某建设公司甲对裁决不服。针对邓某劳动关系确认问题,邓某分别针对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某建设公司甲提起两次仲裁。在龙新劳人仲案(2023)第58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邓某与某某建设公司甲签订的简易劳动书面劳动合同,邓某否认了劳动合同中的签名,即邓某认为其与某某建设公司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邓某自认的事实。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确认是错误的。为此,某某建设公司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邓某辩称,一、某某建设公司甲以答辩人否认《简易劳动合同书》中合同一方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署等同于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否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在答辩人对案外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仲裁案中,虽案外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某某建设公司甲与答辩人于2022年8月6日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但在经过答辩人对签名“邓某”进行辨认后,本着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否认合同一方“邓某”二字是答辩人所签。但答辩人确实与某某建设公司甲签订过《简易劳动合同书》,某某建设公司甲没有交付一份原件给答辩人,且也不是案外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当作证据出示的这份。如果某某建设公司甲坚持认为上述《简易劳动合同书》是答辩人所签,可以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查实确定。此外,《简易劳动合同书》中的一方签名是否是答辩人所签,并不能代表答辩人否认其与某某建设公司甲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要综合全案其他证据看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某某建设公司甲陈述的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从事某某建设公司甲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接受用工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从答辩人提供的《工人进场承诺书》可以看出,答辩人需接受某某建设公司甲的安排从事劳动,需遵守某某建设公司甲及总包承建方即案外人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上下班需通过实名制考勤、工资由某某建设公司甲委托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等,双方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9月23日,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乙)与某某建设公司甲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美伦生态城部分项目分包给某某建设公司甲。2022年1月27日,某某建设公司甲(甲方)与某某建设公司乙(乙方)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某某建设公司乙代发美伦生态城(D地块某17~某23,某7~某8)工程项目某8#、22#、23#、地下室(防火分区D3-4、D3-5、D1-7、D1-8)水电安装工程农民工工资。
2022年8月6日邓某经同事介绍到美伦生态城7期工地水电班组从事水电工作。当日,邓某在《工人进场承诺书》上签名按手印,主要内容为“邓某系接受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排在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美伦生态城(D地块某17~某23,某7~某8)项目从事水电工作”。邓某2022年8月、9月的工资均由某某建设公司乙发放。2022年9月30日,邓某在工作中受伤。邓某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邓某与某某建设公司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某某建设公司乙提供邓某与某某建设公司甲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该仲裁委员会认为邓某应与某某建设公司甲建立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龙新劳人仲案〔2023〕第58号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邓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邓某再次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邓某与某某建设公司甲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龙新劳人仲案〔2023〕第223号裁决书,裁决:邓某与某某建设公司甲从2022年8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建设公司甲收到上述裁决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邓某确认2022年8月6日与某某建设公司甲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某某建设公司甲确认合同书的条款、公章真实有效。
以上事实,有某某建设公司甲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两份,有邓某提供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中国某某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工人进场承诺书》、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简易劳动合同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综上,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邓某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其与某某建设公司乙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建设公司乙提供邓某与某某建设公司甲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仲裁委根据该合同书,确认邓某与某某建设公司甲存在劳动关系。虽邓某提出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但其并非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合同书体现邓某的个人信息、工作内容、某某建设公司甲的公章均为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某某建设公司乙获取该份合同的来源只能为某某建设公司甲,结合某某建设公司乙、某某建设公司甲的工程分包关系,以及提供该合同书的时间、目的,某某建设公司甲与邓某存在劳动关系更为真实、合理。其次,某某建设公司甲委托某某建设公司乙代发工资,该情况与邓某的工资发放相一致。再次,《工人进场承诺书》体现的内容亦为邓某系接受某某建设公司甲的安排在某某建设公司乙承建的美伦生态城工作。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应当认定双方从2022年8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邓某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2年8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