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南、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32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勋华,广东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漫银,广东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申请人:广东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翼10层1001卡-1005卡,北翼10层1001卡-100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2722988。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与被申请人***、广东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8788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以双方已就该案判决所涉事项签署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53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87888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叶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