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联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56号 原告:宜兴市联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659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泰山街道金禾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301210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联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凡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联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联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联丰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