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5民初1548号

原告: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温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6740111951。

法定代表人:张元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57753883467。

法定代表人:唐金湘,主任。

原告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建设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仕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昌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仕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昌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仕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60060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11日暂算至2020年6月10日,计息17606.6元,合计177666.6元;2.依法判令仕坑村委会支付以拖欠工程款160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日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仕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仕坑村委会为了改善所在村的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减补及自筹资金,于2017年7月份拟对本村坂洋机耕道路面硬化,向社会发出招标文件。龙昌建设公司经公开投标,中标该建设工程,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在大田县城关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总投资为473758元;合同工期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共60天;付款时间为发包人应在审核确认后7日内支付其中的80%工程款,应在收到正式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十日内支付到工程造价的95%,留5%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付清;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1年。该工程竣工后,仕坑村委会于2017年9月26日组织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验收结算报告》一份。2018年8月10日,仕坑村委会又向龙昌建设公司出具《工程审核书》一份,以及福建省泉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定案表》和《审计报告》各一份,确认工程造价为470060元。仕坑村委会除分三次付工程款310000元外,余款160060元至今未付。龙昌建设公司因多次向仕坑村委会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仕坑村委会未作答辩。

龙昌建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封页、中标通知书、协议书、质量保修书、验收结算报告及审核表、工程审核书、审计结果定案表、审计报告等证据。仕坑村委会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举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经与大田县太华镇农业服务中心核实,龙昌建设公司提交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封页、中标通知书、协议书、质量保修书、验收结算报告及审核表、工程审核书、审计结果定案表、审计报告等证据复印于大田县太华镇农业服务中心档案材料中,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昌建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1日,龙昌建设公司经公开招标,中标太华镇仕坑村坂洋机耕道路面硬化工程。2017年8月1日,龙昌建设公司与仕坑村委会签订太华镇仕坑村坂洋机耕道路面硬化工程《协议书》及《质量保修书》,约定主要内容:合同工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60天;合同价款为426382元;付款时间为发包人应在审核确认后7日内支付其中的80%工程款,应在收到正式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十日内支付到工程造价的95%,留5%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付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1年。工程竣工后,太华镇政府及仕坑村委会于2017年9月26日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认定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2018年8月10日,仕坑村委会委托福建省泉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审计,该事务所出具了泉天信所专审字〔2018〕2042号审计报告,确定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470060元,龙昌建设公司与仕坑村委会予以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后,仕坑村委会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支付150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1月8日支付10000元,合计310000元。仕坑村委会尚欠龙昌建设公司工程价款160060元,因催讨未果,故龙昌建设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龙昌建设公司承包的太华镇仕坑村坂洋机耕道路面硬化工程经双方验收确认合格,仕坑村委会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160060元。龙昌建设公司与仕坑村委会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现龙昌建设公司主张该利息损失,对合理的部分(以160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仕坑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60060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160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计1750.50元,由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源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严健婷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