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8834-6。

法定代表人:唐金湘,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温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6740111951。

法定代表人:张元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达,男,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大田县龙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与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仕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仕坑村委会对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163603.85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仕坑村委会称,请求大田法院终止对仕坑村委会银行账户存款的163603.85元执行。事实和理由:大田法院从仕坑村委会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账户名称: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账号:9030××××3495)扣划的163603.85元,其中153603.85元属于仕坑村委会2019-2020年度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该款属于专款专用资金,应严格按照《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7〕131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7〕132号}的规定使用,该款不属于仕坑村委会的财产。另外10000元属于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招标保证金,不属于仕坑村委会的财产。因此,本院不应该强制执行仕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存款163603.85元。对其主张的事实,仕坑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证明、工程招标公告、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付款回单、大田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存款明细账、仕坑村委会会议记录、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7〕131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7〕132号}各一份。

龙昌公司称,仕坑村委会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仕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153603.85元属于2019-2020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即使是补偿金,该补偿金也应认定属于仕坑村委会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该补偿金。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该保证金不具有专属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龙昌公司与被执行人仕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昌公司要求仕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60060元,并支付欠款工程款的利息。仕坑村委会还应向本院缴纳(2020)闽0425民初1548号案件受理费1750.5元和本案执行费2301元。2020年11月16日,本院扣划了仕坑村委会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账户名称: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账号:9030××××3495)存款163603.85元。

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2019年度(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金及村级监管费和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2019年度(天然林林权所有者)补助金及村级监管费合计89351.20元,大田县林业局于2020年3月12日将上述款项转入仕坑村委会银行账户。2020年9月25日,大田县林业局向仕坑村委会银行账户转入2020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费及监管费共计76160.2元和2020年天然林补助费和监管费共计32729.4元。

2020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20)闽0425执异11号执行裁定,退还仕坑村委会2019年度(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金及村级监管费和2019年度(天然林林权所有者)补助金及村级监管费共计38079.56元。2020年11月2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仕坑村委会从2020年生态公益林监管费中支取7000元用于缴纳电费。

因参加仕坑村委会森林管护路硬化工程招投标活动,2020年9月15日,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保证金10000元。经投标,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0年9月28日,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仕坑村委会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在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30%工程后退回。

本院认为,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7〕131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7〕132号)的相关规定,大田县林业局向仕坑村委会支付的2019年度、2020年度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林权所有者补偿金及村级监管费共计198240.8元(2019年度为89351.2元,2020年度为108889.6元)。林权所有者补偿金应用于林木所有者补助。村级监管费应用于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森林防火巡山补贴、造林、补植和抚育等事项,若有结余,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故上述款项应专款专用,本院不能强制执行该财产。仕坑村委会在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未按约退还10000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属于专用款项,福建和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仕坑村委会另行主张。扣除本院裁定应退还的38079.56元和仕坑村委会已使用7000元,仕坑村委会2019年度、2020年度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林权所有者补偿金及村级监管费还剩153161.24元(198240.8元-38079.56元-7000元),该153161.24元应当退还给仕坑村委会。故仕坑村委会的异议申请,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退还给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民委员会153161.2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陈成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佳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十八(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十九(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第二十(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第二十一(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