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学院与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民辖346号
原告:惠州学院,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永宏。
被告: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曹杏安。
原告惠州学院与被告广州名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存在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瑞  南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许  海  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