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4414号
原告: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号楼5栋2单元11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海,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腾飞。
原告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0.00元,减半收取计0.0元,由四川合创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华
审判员  张海文
审判员  李瑶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源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