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民终4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赣019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8元,减半收取8249元,由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