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547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上方寺路1号官河商务中心G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