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547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上方寺路1号官河商务中心G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