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30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易圆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易圆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还清2250000**约保证金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4900元。但被执行人海南易圆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易圆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再次网络查询及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易圆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易圆沉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因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王 仔 龙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 圣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