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460号
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56970583E。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张家田。
法定代表人:宗仁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7050T。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喻任平。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林绍华。
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33449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玻璃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33449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