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太华包装厂、江西吉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财保1179号 申请人:宜兴市太华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太华镇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0677J。 被申请人:江西吉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7W8D83F。 被申请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63716T。 申请人宜兴市太华包装厂(以下简称太华包装厂)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吉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5.8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华包装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吉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5.8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0元,由太华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