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宇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5287号 原告:无锡市德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团结路20号嘉润公寓3号楼8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德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无锡市德宇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德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德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