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2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63716T,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女,1998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浙0225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977169.6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977169.6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2171元。2024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25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