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026698-4,住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路18号。
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以(2016)浙0111破5号之一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杭富执民字第590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岳芳
审 判 员 谢 晗
人民陪审员 何 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