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24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89号6幢3楼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088号莘庄龙之梦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远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邵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红、蔡舒,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金垚,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红、蔡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建研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建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其不可以使用开发工具生成软件或使用何种工具来进行软件开发,故其利用相关开发工具作为开发解决方案实现应用软件的生成不属于违约。
建研公司答辩认为,不同意远丰公司的上诉主张。远丰公司提供的是HTML5源码,必须在第三方平台Appcan上合成后才能形成安装包,不能在官方编译器上进行编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APK和IOS源代码的要求。远丰公司对此明知也确认。远丰公司在其2015年10月28日19:29的聊天记录中表示,其安卓与苹果的源代码马上出来了,可以理解为当时该两种源代码还没有制作出来。
建研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F2015020000130的《产品销售合同》;2、判令远丰公司返还建研公司货款158,000元;3、判令远丰公司向建研公司支付以158,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产品销售合同》解除之日止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暂计金额为14,220元;4、判令远丰公司向建研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158,000元的20%计算为31,600元,远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9月25日,建研公司(甲方)与远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套Mallbuilder商场系统软件(尊贵型,全开源,终身授权),总价为15.80万元。付款流程: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款项(7.90万元),乙方自收到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产品或开始服务,甲方自乙方安装完PC端%2BWAP端%2B微信端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0%款项(4.74万元),甲方在使用软件7个工作日之后向乙方支付剩余20%款项(3.16万元),乙方收到尾款后两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安装APP(含ios&apk源码)。乙方服务内容:1、以软件包形式提供软件版本1套,保证所有功能与官方演示版本功能一致,授权甲方、甲方关联母(子)公司以及与甲方同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均有权使用,乙方在正式向甲方提交程序后暨安装完APP(含ios&apk源码)后,开始为期一年免费售后技术支持服务,……。违约及赔偿: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向甲方交付各期软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乙方应按本协议书项下的甲方应付款金额乘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交付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于乙方逾期交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支付各期款项,否则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6、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无整改至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另外,双方还对涉及的付款方式、限制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作了约定。代表建研公司的签字人员是欧某,代表远丰公司的签字人员是鲁某。合同附件一中的展示终端注明:PC端、Wap2.0、微信端、APP应用,相关说明注明:提供源码,授权使用、免费使用年限永久,技术支持年限1年。附随合同的尊贵版商场功能清单,对前后台功能清单、买家卖家中心功能清单均作了详细的列举。
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建研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及10月22日向远丰公司付款79,000元、47,400元及31,600元,共计付款158,000元。因建研公司认为远丰公司提供的软件不是建研公司合同要求的软件产品,因此未向远丰公司提供相应的网址。远丰公司因无建研公司的网址,至今没有安装该软件。
2015年10月29日,建研公司向远丰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提供并安装APP(含ios&apk源码)的法务函”,明确双方合同签订后,建研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远丰公司不但未提供并安装APP(含ios&apk源码),而且远丰公司的对接业务人员、销售总监、前台均拒绝接听建研公司电话或关闭联系手机,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罔顾诚实信用。有鉴于此,建研公司郑重书面函告,请远丰公司在接到本函后主动与建研公司联系沟通并积极整改,就有关情况及整改方案书面反馈建研公司,确保在2015年11月5日前向建研公司交付并安装完成APP(含ios&apk源码)。建研公司保留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保留依法追究远丰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的权利。远丰公司收到函告后认为这是建研公司自己的陈述,远丰公司不认可建研公司的说法,只进行了口头沟通协商,没有回函。
根据建研公司提供的蔡舒与P(鲁某)相关聊天记录,反映在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38时,蔡舒提醒P“第三,明天排款记得安排ios和apk的原始代码过来”,P回复“嗯,收到款就帮您安排”。同年10月23日下午14:05,P回蔡舒“已经去售后看过,售后电脑坏了,正在修,修完就发过去,代码都在那台电脑上”。期间蔡舒一直在催P尽快发送原始代码。15:29,P回蔡舒“今天下班之前肯定发给您”。同年10月28日晚上19:29,P回蔡舒“K哥,我们公司的安卓苹果的源代码马上出来了”,19:56蔡舒回P“哎,没有当初不应该答应,项目因为你们,整个开发小组耽误,我们已经在另外选型了,法务公函已经发出,请你们安排退款!我们寄回发票,并出具保密协议书”。
因建研公司认为收到远丰公司发送的相关软件的源码并不是建研公司认为的含ios&apk的源码,建研公司收到的只是借助第三方平台使用的安装包,并不能通过官方平台直接编译的,经与远丰公司交涉后,仍然无法获得建研公司认可的相关软件的源码,在发出法务函后远丰公司也未退款,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过庭审,远丰公司确认提供给建研公司的是HTML5框架下的APP源代码,是需要借助Appcan或第三方的平台来生成建研公司所需要的APP,远丰公司提供的HTML5源代码与原生态的代码均可在苹果与安卓系统下使用。而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是远丰公司为建研公司安装APP(含ios&apk源码)的商城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通过ios&apk的源码,可直接在苹果与安卓的官方编译器中进行直接编译,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平台进行编译。显然,远丰公司提供给建研公司的APP源码,虽然也能最终形成相关的安装包,但包含的源码与建研公司所要求包含的源码,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因最终远丰公司并未给建研公司提供能在苹果与安卓两个官方平台进行直接编译的ios&apk的源码,导致涉案合同最终无法继续履行,建研公司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对此,远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建研公司已重新向案外人购置相关的商城软件系统,涉案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建研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可以支持。既然合同解除,远丰公司也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则其收取的款项理应退还给建研公司,因此对建研公司要求其返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远丰公司的违约责任,是提供的APP源码非建研公司要求的APP(含ios&apk)的源码,最终结果导致合同被解除,并不是远丰公司逾期交付软件产品,远丰公司该违约责任与合同被解除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建研公司已主张合同解约的违约责任情形下,再要求远丰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对于建研公司主张的因远丰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双方的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即远丰公司逾期交付超过三十日的,建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远丰公司收取违约金。只有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由远丰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建研公司为此要求远丰公司支付总金额20%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该比例并不属于过高,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建研公司的部分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可予支持。远丰公司其余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建研公司与远丰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F2015020000130的《产品销售合同》予以解除;二、远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建研公司返还货款158,000元;三、远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建研公司支付违约金31,600元;四、驳回建研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57.30元,建研公司负担304.14元,远丰公司负担4,053.16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一审已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远丰公司一审中自认,其提供的是HTML5框架下的APP源代码,也可以用于苹果和安卓系统,与原生态的源代码是一样的,没有好坏之分。远丰公司该陈述表明,其提供的APP源代码并非直接用于苹果和安卓系统的源代码。
远丰公司主张,通过第三方平台使用的APP源代码亦属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建研公司则认为其要求开发的是能够直接使用的APP源代码。本院注意到,系争合同特别注明,远丰公司应向建研公司提供的是含ios&apk源码的APP。作为提供专业技术产品的一方,远丰公司有义务对合同约定交易产品的性质和内容做出明确精准的定义和说明。在双方对产品性质和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作不利于提供专业技术产品一方的理解和认定。本案中,远丰公司主张其向建研公司提供通过第三方平台使用的APP源代码不属于违约,没有合同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远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7.30元,由上诉人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克强






审 判 员


孙 歆






审 判 员


王 敬






书 记 员


张 庆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