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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与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2民初2863号
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舒,男。
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邵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垚,男。
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为此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平、蔡舒,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金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FXXXXXXXXXXXXX的《产品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8,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58,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产品销售合同》解除之日止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暂计金额为14,22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158,000元的20%计算为31,6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Mallbuilder商场系统软件(尊贵型,全开源,终身授权)一套,成交价格15.80万元。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原告支付50%的款项,被告应自收到款后3个工作日交付产品或开始服务,原告应自安装完PC端%2BWAP端%2B微信端后3个工作日支付30%款项,并在使用软件7个工作日后支付20%款项,被告应在收到尾款后两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安装APP(含ios&apk源码),在正式提交程序暨安装完APP(含ios&apk源码)后开始为期一年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如被告不能按期交付,应按合同项下应付款金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三十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及时付清了全部款项,但被告至今未提供完整软件,原告多次催告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约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被告提供的是HTML5框架下的APP的源代码,是被告自主研发的,也可以用于苹果与安卓系统。就市场实践看,被告开发出来的源代码与原生态的源代码都是一样的,没有孰好孰坏的区分,且还是具有优势的,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之所以导致安装没有实现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向原告提交APP源代码后,原告迟迟不将自己的域名网址给被告,被告没有办法将相关的APP进行安装。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即使合同解除,逾期的原因是原告不给网址,不是被告造成的。就第三项诉请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虽然合同是这么写的,被告没有意见,但还是认为过高,如果认定被告违约,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比较合理;对第四项违约金的主张,原告就其实际损失应提供证据,且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证据:1、2015年9月25日的《产品销售合同》,包括附件一及尊贵版商场功能清单;2、2015年9月25日、10月10日及10月22日的付款回单3份;3、关于尽快提供并安装APP(含ios&apk源码)的法务函、EMS邮寄凭证及送达证明1组;4、公证书1份;5、光盘资料1份;6、2015年9月22日的QQ截图、微信截图各2页、手机截图1页;7、2015年11月19日的商城系统软件授权合同、相关产品说明、网页截图及网上阅读资料1组;8、网页截屏1份。被告证据:公证书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6-8有异议;原告对被告的公证证据,其中1-2页是被告内部的网站、管理系统,证据三性无法确认。3-8页是被告发的邮件,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其他内容与本案无关。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QQ、微信等截图,被告认为涉及的人员已经离职,相关内容无法核实。虽然原告也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但从被告提供的公证文书所截屏的文档中可以看出,Peter就是指鲁伟栋,因此有关QQ、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院还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2、关于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城系统软件授权合同等相关材料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授权合同仅反映原告与第三方签订过此合同,合同的最终履行情况原告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涉及的是原告与第三方的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他均是网上材料,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网页截屏,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这是一份网上在线咨询平台对话的截屏,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套Mallbuilder商场系统软件(尊贵型,全开源,终身授权),总价为15.80万元。付款流程: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款项(7.90万元),乙方自收到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产品或开始服务,甲方自乙方安装完PC端%2BWAP端%2B微信端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0%款项(4.74万元),甲方在使用软件7个工作日之后向乙方支付剩余20%款项(3.16万元),乙方收到尾款后两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安装APP(含ios&apk源码)。乙方服务内容:1、以软件包形式提供软件版本1套,保证所有功能与官方演示版本功能一致,授权甲方、甲方关联母(子)公司以及与甲方同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均有权使用,乙方在正式向甲方提交程序后暨安装完APP(含ios&apk源码)后,开始为期一年免费售后技术支持服务,……。违约及赔偿: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向甲方交付各期软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乙方应按本协议书项下的甲方应付款金额乘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交付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于乙方逾期交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支付各期款项,否则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6、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无整改至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另外,双方还对涉及的付款方式、限制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作了约定。代表原告的签字人员是欧志成,代表被告的签字人员是鲁伟栋。合同附件一中的展示终端注明:PC端、Wap2.0、微信端、APP应用,相关说明注明:提供源码,授权使用、免费使用年限永久,技术支持年限1年。附随合同的尊贵版商场功能清单,对前后台功能清单、买家卖家中心功能清单均作了详细的列举。
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9月25日、同年10月10日及10月22日向被告付款79,000元、47,400元及31,600元,共计付款158,000元。因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软件不是原告合同要求的软件产品,因此未向被告提供相应的网址。被告因无原告的网址,至今没有安装该软件。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尽快提供并安装APP(含ios&apk源码)的法务函”,明确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不但未提供并安装APP(含ios&apk源码),而且被告的对接业务人员、销售总监、前台均拒绝接听原告电话或关闭联系手机,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罔顾诚实信用。有鉴于此,原告郑重书面函告,请被告在接到本函后主动与原告联系沟通并积极整改,就有关情况及整改方案书面反馈原告,确保在2015年11月5日前向原告交付并安装完成APP(含ios&apk源码)。原告保留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保留依法追究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收到函告后认为这是原告自己的陈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说法,只进行了口头沟通协商,没有回函。
另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蔡舒与Peter(鲁伟栋)相关聊天记录,反映在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38时,蔡舒提醒Peter“第三,明天排款记得安排ios和apk的原始代码过来”,Peter回复“嗯,收到款就帮您安排”。同年10月23日下午14:05,Peter回蔡舒“已经去售后看过,售后电脑坏了,正在修,修完就发过去,代码都在那台电脑上”。期间蔡舒一直在催Peter尽快发送原始代码。15:29,Peter回蔡舒“今天下班之前肯定发给您”。同年10月28日晚上19:29,Peter回蔡舒“K哥,我们公司的安卓苹果的源代码马上出来了”,19:56蔡舒回Peter“哎,没有当初不应该答应,项目因为你们,整个开发小组耽误,我们已经在另外选型了,法务公函已经发出,请你们安排退款!我们寄回发票,并出具保密协议书”。
因原告认为收到被告发送的相关软件的源码并不是原告认为的含ios&apk的源码,原告收到的只是借助第三方平台使用的安装包,并不能通过官方平台直接编译的,经与被告交涉后,仍然无法获得原告认可的相关软件的源码,在发出法务函后被告也未退款,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过庭审,被告确认提供给原告的是HTML5框架下的APP源代码,是需要借助Appcan或第三方的平台来生成原告所需要的APP,被告提供的HTML5源代码与原生态的代码均可在苹果与安卓系统下使用。而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是被告为原告安装APP(含ios&apk源码)的商城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通过ios&apk的源码,可直接在苹果与安卓的官方编译器中进行直接编译,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平台进行编译。显然,被告提供给原告的APP源码,虽然也能最终形成相关的安装包,但包含的源码与原告所要求包含的源码,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因最终被告并未给原告提供能在苹果与安卓两个官方平台进行直接编译的ios&apk的源码,导致涉案合同最终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对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已重新向案外人购置相关的商城软件系统,涉案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本院可以支持。既然合同解除,被告也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则被告收取的款项理应退还给原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的违约责任,是提供的APP源码非原告要求的APP(含ios&apk)的源码,最终结果导致合同被解除,并不是被告逾期交付软件产品,被告的该违约责任与合同被解除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原告已主张合同解约的违约责任情形下,再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双方的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即被告逾期交付超过三十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只有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由被告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总金额20%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该比例并不属于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可予支持。被告的其余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FXXXXXXXXXXXXX的《产品销售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8,000元;
三、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600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7.30元,原告厦门建研建筑产业研究有限公司负担304.14元,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53.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明权
人民陪审员  盛建华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珮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