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成都威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3930号

原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马文菲,公司职员。

被告:成都威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3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峻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威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