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4218号
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07646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191号中秦兴龙研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686825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94PX78。
负责人:***。
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并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汉中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