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3民初530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李池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大柘镇通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6698369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丽水李池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1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