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李池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大柘镇通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6698369U。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

委托代理人:范紫兰,系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987312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遂昌县。

申请执行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3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定金10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J××××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名下在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已依法划拨***名下存款865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7650元,被执行人***个人罚款1000元。截至2020年9月23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且未收取案件执行费47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培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均尉

审 判 员 郑权红

审 判 员 卓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邱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