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李池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遂昌县石练镇威宇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23民初719号

原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大柘镇通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6698369U。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昌县石练镇威宇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石练镇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61734677U。

法定代表人:黄利军,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遂昌县石练镇威宇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被告威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5391元及利息(169042.4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156348.6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539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在淤溪村建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项目的池塘、廊亭、花架改造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验收。2019年1月2日工程审计完成,总工程款为211303元,付款时间为验收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审计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95%,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退还。2017年原、被告又签订古建大门围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同年工程完成,2019年1月5日通过审计,总工程为651264元,已付537176元,尚欠工程款114088元。现工程质保期已满,以上两工程合计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325391元,原告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无果。

被告威宇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经核实,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利息希望可以不予计算。

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遂昌县淤溪省级重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古建大门围墙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9月通过验收。2019年1月5日工程审计完成,总工程款为651264元,付款时间为验收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审计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95%,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退还。2018年5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遂昌县淤溪省级重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建设项目-池塘、廊亭、花架改造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9月通过验收,2019年1月2日通过审计,总工程为211303元。2019年2月1日,被告付款537176元,剩余款项未付,现两项工程质保期已满,以上两工程合计欠付工程款为325391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付款凭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佐证,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款的欠付数额有审计报告为凭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遂昌县石练镇威宇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253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3091元,由被告遂昌县石练镇威宇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春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子宸

书记员吴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