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802民初1453号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学军、***、**元、孔为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960元,减半收取计194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方畅人民陪审员沈彤人民陪审员张媛媛
书记员***(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