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等十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802民初9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等十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晓荣
书记员周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