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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威赢赛事运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知民初154号 原告: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赢赛事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赢赛事运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容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