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1民初2711号
原告: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陶庄村大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0118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团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D094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