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村民××。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南朝阳医院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某,原审被告淮南朝阳医院管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3)皖0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南建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建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0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云南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