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5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6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928.1元,案件受理费15266.9元;三、上述款项合计支付119369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的一年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依限定时间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期限已过,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支付案件款项和缴纳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同时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上午九点到定安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2)执行网络查控。本院依职权分别于2024年4月1日、5月20日在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工商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省涉有多件执行案件,其账户均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查封,本案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根据执行规范规定,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传统查控。于2024年5月31日本院依职权委托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5)本案执行情况。经本案对被执行人网络总对总、点对点的查询、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马自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期限为两年。上述所查封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车辆均在内地,无法扣押处置。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1635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4928.1元,案件受理费15266.9元,未执行到位。
本案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