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卢某某;浙江省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27民初2288号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浙江金奥(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浙江金奥(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董事。 原告卢某某与浙江省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