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8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茂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98304。
法定代表人:黄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云南驰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信用代码91530111688569579N。
法定代表人:刘忠云。
申请执行人厦门茂华建工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4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驰源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轮候查封***名下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康路156号(建新大道东侧)中庚城5#楼2707、2708单元房产,并向首封深圳福田法院寄送参与分配材料,查封期限为三年,截止2021年12月25日,如需续封,需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2019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驰源农资有限公司名下云A×××××号车辆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截止2021年1月6日,如需续封,需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委托云南省昆山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云A×××××号、云A×××××号车辆产权,尚未收到回执,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暂无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驰源农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需上门查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驰源农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需上门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婷 婷
审 判 员 林 伟 斌
审 判 员 李 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彭文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