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航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吴某某,张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0838号
原告:北碚区航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89DN7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西大道北段468号25栋1-商业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93EW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北碚区航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张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碚区航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航信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航信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碚区航信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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