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302民初223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