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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某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3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全,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三、五、七项;2.改判长驰公司向***联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000元;3.长驰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联公司向长驰公司支付运费1131057.08元有误。合同履行过程中,长驰公司因违约产生考核扣款合计334510元。相应考核扣款情况均***公司一方人员签字确认,应在欠付运费中予以扣减。长驰公司未向所聘用的承运司机支付运费,导致承运司机扣货、堵门,***联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代为支付司机运费,该费用合计493943元应抵扣欠付运费。 二、原审判决***联公司向长驰公司支付返空补贴款9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返空政策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鼓励承运商就近、快速调车,完成发运任务。为防止承运商利用漏洞,长距离调车骗取补贴,在返空补贴政策上对返空公里数、时间、补贴标准、适用日期均做出明确限制,即只有符合限制要求的,才能取得返空补贴。长驰公司提交证据反映的公里数、时间、补贴标准、适用日期均超出补贴政策的限制。大量超长距离、超时调车不符合取得返空补贴的要求。 三、长驰公司扣押***联公司多车货物,构成严重违约,由此导致合同解除。根据约定,***联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且长驰公司应按约定的1900000元向***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涉运输业务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已对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在长驰公司中标后,双方签署合同,对扣货违约行为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就案涉合同,长驰公司仅履行3个月即达到3500000元的规模,整个合同的规模到达11000000元。相比而言,约定的1900000元违约金并不存在过高情形,且长驰公司并未针对性地提供任何证据。 长驰公司辩称,运费已经过双方确认,考核扣款不应抵扣运费。长驰公司一审已提供返空补贴的计算依据及证明材料,应予支持。另,合同约定的1900000元违约金过高。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准确,请求驳回***联公司的上诉。 长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联公司向长驰公司支付欠付的运输费、装卸费1187146.66元;2.***联公司向长驰公司支付运费返空补贴款280271.2元;3.***联公司向长驰公司返还保证金380000元;4.***联公司以欠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欠付之日起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联公司承担。 ***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长驰公司赔偿***联公司压车费用损失119000元、退线违约金1900000元,合计2019000元;2.长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驰公司支付运费1131057.08元;二、***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驰公司支付返空补贴款90000元;三、***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驰公司退还保证金380000元;四、长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公司赔偿损失117000元;五、长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六、驳回长驰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七、驳回***联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长驰公司已预交案件本诉受理费10713.38元(已减半收取),***公司承担1428.38元,***联公司承担9285元;***联公司已预交本案反诉受理费11476元(已减半收取),由***联公司承担10243元,长驰公司承担1233元。 ***联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付款明细1份,拟证明该司代长驰公司向司机支付运输费的情况。长驰公司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认证认为,长驰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经审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长驰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运输合同4份、银行转账凭证3份,拟证明***联公司垫付部分运输费不具紧迫性,超额垫付运输费,以及垫付了长驰公司无须支付的运费。***联公司质证认为,对运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部分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前述证据,详见下文“本院认为”部分分析所论。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联公司作为甲方(***)与长驰公司作为乙方(承运方)签订的《公路运输服务合同A》第十五条第15款约定:“如因乙方发生欠薪、欠款等行为导致甲方遭受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代乙方进行处理(并非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运费及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相关费用。**方代乙方进行处理的,全部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长驰公司主张***联公司返还保证金,支付运费、返空补贴款等。***联公司则提起反诉,诉请长驰公司赔偿压车费损失并支付退线违约金。案经审理查明,***联公司与长驰公司之间成立的案涉《公路运输服务合同A》项下,经扣减***联公司已付运费及长驰公司同意让利的款项,***联公司尚未支付的运费(含装卸费)为1131057.08元。***联公司辩称,因长驰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考核扣款334510元,以及其代***联公司向司机支付的费用应从其未付运费中予以扣减。对于考核扣款,长驰公司向***联公司出具《运输服务业务委派函》,明确**等四名人员代表其向***联公司提供货物运输等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提货、运输等),并在相关运输单据(出库单、提货单、运输单等)上签字。***联公司原审举示的考核扣款材料中,前述**等代理人有在考核通报或考核表中署名。至于考核扣款的原因,考核通报所载的长驰公司一方违约金5000元,其产生原因依考核通报记载内容反映为该司未履行“当日任务计划必须按时开单当日到车”的要求;考核表所载的长驰公司考核扣款合计329510元,***联公司释称产生原因为长驰公司在履约过程中逾期到车,以及存有包装破损及货物毁损灭失等情形,长驰公司对此未予反驳并加以举证,且***联公司所作合理解释,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前述考核扣款合计334510元(329510元+5000元=334510元)的产生均与长驰公司的运输行为有关,《运输服务业务委派函》在明确**等有权提供运输有关服务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名的同时,并未排除代理人存有确认违约运输所产生扣款的权利,***联公司有理由相信**等人员有权代表长驰公司确认考核扣款,由此,即便**等不享有代表长驰公司确认考核扣款的权限,基于表见代理,**等人员的相应行为后果亦应***公司承担。是故,***联公司所提以考核扣款抵扣运费的辩解应予采纳。关于***联公司代长驰公司向司机支付费用的抵扣认定问题。***联公司主张代长驰公司向司机支付的费用由运输费和压车费构成。对于代付的压车费,***联公司在一审期间将其列为损失,并向长驰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原审经审查已判令长驰公司向***联公司赔偿相应损失117000元,故压车费不应再行抵扣***联公司未付的运费。***联公司本案主张抵扣的代长驰公司向司机支付的运输费由2021年1月、2月以及2020年12月运输费构成。长驰公司诉请***联公司支付的运费并不包含2021年2月的运费,***联公司主张以其代长驰公司向司机支付的当月运输费加以抵扣,应不予支持。对于***联公司代长驰公司支付的2021年1月及2020年12月司机运输费合计245385元,长驰公司辩称,***联公司垫付部分运输费不具紧迫性、超额垫付部分运输费,且垫付了长驰公司无须支付的运输费部分。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公路运输服务合同A》第十五条第14款约定,长驰公司(包括长驰公司雇佣的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扣押***联公司的货物。该条款以加粗方式显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联公司在货物被长驰公司一方司机扣押情形下,为使司机尽快解除扣押,减少***联公司与长驰公司的损失,***联公司向司机支付其主张的长驰公司所欠运输费,具有紧迫性,并无不当。且因长驰公司拖欠司机运输费,致司机扣押货物,继而使***联公司遭受影响,***联公司选择代长驰公司向司机支付运输费,符合案涉《公路运输服务合同A》第十五条第15款之约定。因长驰公司一方司机扣押货物的行为,于***联公司而言,属长驰公司的违约行为,故即便***联公司有超额垫付运输费或垫付了长驰公司无须支付的运输费,对于相应超额或无须支付的费用部分,***联公司亦有权主***公司承担,长驰公司在承担相应费用后可另行向司机主张返还。由此,***联公司向长驰公司一方司机支付的2021年1月及2020年12月的运输费合计245385元,***联公司有权主张从未付的长驰公司运费中扣减。长驰公司二审提交的运输合同、转账凭证,对***联公司所提代付运输费抵扣辩解成立与否的认定不具影响,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经抵扣,***联公司本案须向长驰公司支付的运费为551162.08元(1131057.08元-334510元-245385元=551162.08元)。 关于***联公司计付运费返空补贴款,长驰公司因扣押货物而须向***联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及***联公司须否向长驰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认定问题。***联公司一方的返空补贴政策具有时效性,且明确200公里以上为放空,补助峰值为600公里。虽返空补贴政策要求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抵达,但长驰公司一方车辆的部分公里数为一千多公里,车辆用时较长亦属合理。综合考量长驰公司主张的返空补贴有部分超出补贴期限或公里数,原审酌定***联公司须支付的返空补贴为9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联公司以长驰公司扣押货物,构成违约为由,主***公司按约支付退线违约金1900000元,且辩称其无须向长驰公司返还保证金380000元。但依《公路运输服务合同A》及线路表的内容可知,双方约定的长驰公司一方押车须支付的退线违约金合计1900000元明显过高,且对于长驰公司一方司机扣押货物致***联公司产生的压车费损失117000元,原审已认定长驰公司须向***联公司赔偿,该部分违约损失业已弥补。综合案件情况,就长驰公司一方扣押货物的违约行为,原审酌定长驰公司须向***联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未有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联公司的部分上诉有理,对其合理主张部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部分欠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51162.08元; 四、驳回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13.38元(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91.55元,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21.83元;一审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76元,由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43元,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3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8.46元,由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209.87元,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98.59元,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8.46元。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予芜湖***联科技有限公司,法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