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30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4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师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物流费126531.3元及自2022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5.32元、财产保全费1152.66元,合计2567.98元(原告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因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0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被执行人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召陵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2.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送达方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工商登记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36380.82元(含执行费191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冻结的零星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