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西岐久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30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西岐久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未央路西侧中段***9-2号天润美食城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岐久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4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同意被告陕西西岐久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045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0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2899.92元(含执行费683.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