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212号
申请人: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6362983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鉴海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蚁**(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B5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8674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蚁**(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智***T11栋7层709-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4XX4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蚁**(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蚁**(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9927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蚁**(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蚁**(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92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