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70.52元(含执行费196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 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