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81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西区豁口段2号。
法定代表人丁敬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1幢1单元11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益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F座788V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陕011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陕0111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0526.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910元,执行费190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90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1.77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只有少数余额,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3、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科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133436.3元及利息执行标的未能受偿,本案无法在一个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鹏刚
审判员杨华
执行员王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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