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3执128号
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3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欠款32251元,负担执行费384元。**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已领取该笔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4条之规定:
本院(2022)陕0923执1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