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丁敬新。
委托代理人:闫蔓梓,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振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斯普瑞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袁东刚。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斯普瑞特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斯普瑞特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但不符合处置条件,经本院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龙特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尚有16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00元、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龙
审判员 岳锐敏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仙妮